【精品】房屋买卖合同汇编九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房屋买卖合同 篇1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 路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 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元整 ,即小写 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 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 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20年 月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2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及其原则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为合同内容的合意的外观方法或者手段。简言之,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外在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一般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形式的选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最高法院民法研究室认为,我国《合同法》与世界各国合同的通例相一致,对合同形式采取了从宽态度,尽可能促成合同成立,尽可能促成合同有效,尽可能减少因为合同形式的缺陷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的现象。
二、书面形式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形式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三、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
由于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故,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买卖双方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认定口头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实际履行条件。《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 ……此处隐藏10433个字……检验
1、乙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交付甲方验收使用,并保证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符合产品样本及本合同中所要求的技术参数;
2、安装工作应在天内完成。
3、检验标准:
(1)货到后在现场对设备开箱验收,设备外表应无损坏。
(2)设备安装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区之内,并由乙方负责连接完好。
(3)设备运行一周无故障发生。
(4)设备交付使用后,乙方负责免费对甲方人员进行设备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培训工作;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产品操作使用说明书、产品维护保养手册;
(6)验收中发生纠纷,由江西省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机构执行仲裁。
第八条 质量保证
1、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但买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依据。)
2、产品产地、规格、型号、商标、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应负责更换,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更换后仍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退货并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
3、设备的质保期自甲方验收合格或安装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
4、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免费对设备进行维修。保修范围为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及相关配件,保修方式为无偿保修及更换。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责任原因造成设备问题,由甲方承担维修及更换的相关费用。
5、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商标和质量不合约定,应
在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邮寄以邮戳发出之日为书面异议提出时间)。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后,在双方就上述问题协商或质检机关仲裁期限内,有权拒付约定货款。乙方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售后服务
1、设备在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____小时内采取补救措施,否则甲方有权自行采取补救措施,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2、乙方负责对产品提供终身维修,并提供常年的技术支持及零配件和替代品的供应。
3、乙方应提供有效的维修联系人和维修联系电话,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主动通知甲方。
第十条 环保和安全要求
1、乙方承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所提供商品和服务不能对甲方的正常使用人员的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产品瑕疵
1、在交货之前,乙方应就产品的品质,规格,性能,数量/重量作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保证其产品不存在任何瑕疵。
2、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售产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和性能。若换货仍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由乙方负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3、乙方出卖的产品应当属于乙方所有,有权处分,并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应向甲方偿付合同价款(部分不能履行的按不能履行部分的价款) %(通用产品为1—5%,专用产品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商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使用,乙方应包换或包修并承担包换或包修、退货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逾期交货或安装调试,应按合同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4)乙方提前交货或多交的货物或交货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逾期交货的,在发货前应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如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责任。甲方不需要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2、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通用产品为1—5%,专用产品为10—30%)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3)甲方未按约定验收,应承担乙方安装调试等人员延长停留期间的工资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合同的内容。
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本合同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书面纠正通知,违约方应于收到书面纠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4、本合同任何一方破产、解散,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合同延期执行,该方可就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部分不承担未履行本合同的责任,但应在72小时内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随后的十天通过挂号信邮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给另一方,作为不可抗力的证明。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努力减轻和克服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后,继续履行合同职责。
3、在不可抗力的影响下,受阻方可暂时停止执行合同的受阻部分。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双方可以就解除合同及其他未尽事宜进行协商处理。
4、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通知
1、本合同中任何通知必须为书面形式。
注:以传真、电报通知的必须同时以挂号及特快专递再行通知。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1、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之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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